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
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山西焦化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者取向,或对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
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报告义务
人”)
,应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股东代表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的关联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
(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部负责各项重大
信息的归集和管理,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应
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应指定专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
联络人员,并报董事会秘书部备案,确保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如需变
更联络人员的,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
以及其他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所包含的各类信息。
上述信息的时间范围包括意向动议、研究形成、实施执行、持续
进展和事后总结等同一项目不同的时间阶段。
(一)重要会议
及报告;
(二)重大交易
;
;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当发生上述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履行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应当及时报告。
(三)重大关联交易
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
外):
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准的;
诉讼;
但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诉讼事项。
(五)重大变更事项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六)重大风险
进入破产程序;
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
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七)其他重大事项
正;
案形成相关决议;
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变动;
产生重大影响;
产生重大影响;
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类发生变更;
息报送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应报
送的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部报告;
(一)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或监
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事件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
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如遇紧急情
况,可以先以电话、邮件等便捷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
部报告,并在第一时间完成书面资料的报送。报送材料除以书面形式
外,还应提供电子文档(若有)
,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档应保持一致。
报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
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通知书、判决
书等。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
第一时间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报送重大信息需履行下列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报送材料,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或加盖部
门公章;
(二)公司下属子分公司报送材料,需经子分公司负责人或其授
权人审核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当
能力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其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部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并履行相关披露程序;需履行会议审
议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监事会召集人,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
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
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
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
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向信息报告义务人
发送问询函、提醒函或督办函,及时掌握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的相关
事项进展情况,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信息报告义
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部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分管
各部门、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部负责定期开展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导工作,对报告义务人和指定联络人员开
展定期的专项培训。
第四章 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发布,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相关重大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义
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以要求其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或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部报告信息或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
虚假陈述或引人误解之处;
(三)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
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 24 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上述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