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刘胜军)
本人作为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忠诚
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依托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
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及兼职情况
本人刘胜军,1974年10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和华东师范大学经
济学博士,2001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历任中 欧国际工商学院案
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中 欧国际工商学院案例研究中心助理主任、中 欧陆家嘴国际
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中 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现任国是金融改革智
库首席专家。曾任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锡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锦和商业股
份公司独立董事,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山东黄金集团
外部董事、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外部董事、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蓝
海银行独立董事,上海革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年11月起任公司的独
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独立性要
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在履职过程中,我们不受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况如下:
事项 次数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6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3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3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0
缺席董事会次数 0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否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3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本报告期内
共参加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主要审议董事、高管的
履职情况及薪酬方案等事项,不存在缺席情况,对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沟通,了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及执行等情况。本人积极了解审计工作的计划安排及重点关注事项,
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年报,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年审过程中切实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四)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在年度股东大会上与中小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交流,参加了公司
系邮箱与中小股东进行有效沟通。
(五)日常工作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多个业务部门进行交流、讨论,听取管理层汇报,查阅相关报告
资料,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重点了解再融资监管方向及公司向控股股东
定向发行股份项目进度情况、园林业务在贵州地区的化债政策及回款情况、应收
款项计提的合理性与充分性、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定价公允性、主要业务及产品
的核心竞争力、公司管理层调整及企业未来战略规划等。从经济趋势和政策环境
等专业角度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的风险和挑战,给与公司富有成效的建议。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帮助本人了解和掌握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信息及外部资
讯,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亦十分重视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各方面为本人履行职责给予了大力支持
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了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预计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本次募集资金由控股股东
全额认购,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向好发展的信心。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具备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公司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同意
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景、专业能力进行认真审核,本人认为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并发表了相关意见。提名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所聘任人员
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任职要求。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本人对报告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制定是参考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运行情况与
地区薪资水平制定的,能够推动高级管理人员发挥积极性,推动公司发展,未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总体评价
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对须经董
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认真的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职责,切实维护
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未来,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
规章制度规定,充分发挥特长,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的合理化建议,为董事会的
科学决策提供好的参考意见。
独立董事:刘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