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威视: 授权管理制度(2024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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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或“股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升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
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授权管理”,旨在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包括: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二)董事会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
  (三)公司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其他必要授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
章程》、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公司其他
管理制度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或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
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该实行集体决
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长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
程》、本制度、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章规定的职权或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对董事会负
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性事项,原则上由总经理审批和决定,但根据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
则、《公司章程》、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章规定应提交更高级别决
策机构审批的除外。总经理的具体职责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总经理
工作细则》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的类别、授权方式
     第七条   公司的决策权限分为一般权限和特别权限两个类别。
  一般权限指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经常性的、重复发生的事项的决策权
限。
  特别权限指出现超出或无法适用一般权限的特定事项或特殊业务时(例如
采用项目总额制、授权总额制的经营事项),或者在发生突发、危机等临时
性、紧急性事件时,授予的专项决策权限或临时性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决策权限的授权包括制度自动授权和书面授权两种基本方
式。
  第九条      制度自动授权指公司依照《公司章程》,通过制订本制度、《总
经理工作细则》及其他管理制度、规章等内部控制文件,明确各级决策机构、
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决策权限。
  第十条      书面授权指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长、总
经理及公司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或人员将其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决策权限,通过会
议决议、书面批复、签发授权书等书面方式,授予公司内部其他机构、部门或
人员行使。
                    第三章 一般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与处分的决策权限如
下:
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2%但小于净资产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大
于等于1亿元但小于净资产2%,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单笔小于1亿
元,由董事长审批。
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2%但小于净资产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大
于等于1亿元但小于净资产2%,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单笔小于1亿
元,由董事长审批。但是,对于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或者全资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股权转让,授权总经理审批。
会审议批准;单笔小于净资产1%,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
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0.2%但小于净资产1%,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审议批准;单笔小于净资产0.2%,由董事长审批。
于净资产20%,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1%但小于净资产
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0.1%但小于净资产0.2%,由董事长
审批;单笔小于净资产0.1%,由总经理审批。
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0.2%但小于净资产1%,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0.1%但小于净资产0.2%,由董事长审批;单笔
小于净资产0.1%,由总经理审批。
权利的行为。详细定义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放弃
权利,应该以放弃金额为交易金额。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业务资产组 投资、管理与处分的决策
权限如下:
大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2%但小于净资产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单笔大于等于1亿元但小于净资产2%,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单笔小于
大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2%但小于净资产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单笔大于等于1亿元但小于净资产2%,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单笔小于
之间发生的业务资产组转让,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购置、建造、
更新改造、租入)、管理与处分的决策权限如下:
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2%但小于净资产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
笔大于等于净资产0.3%但小于净资产2%,或者同一项目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大
于等于净资产0.5%但小于净资产2%,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
等于净资产0.1%但小于净资产0.3%,或者同一项目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大于等
于净资产0.3%但小于净资产0.5%,由董事长审批;单笔小于净资产0.1%,或者
同一项目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小于净资产0.3%,由总经理审批。
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2%但小于净资产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
笔大于等于净资产0.3%但小于净资产2%,或者同一项目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大
于等于净资产0.5%但小于净资产2%,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
等于净资产0.1%但小于净资产0.3%,或者同一项目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大于等
于净资产0.3%但小于净资产0.5%,由董事长审批;单笔小于净资产0.1%,或者
同一项目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小于净资产0.3%,由总经理审批。但是,对于公
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转让,授权总经理审批。
其收入、成本、费用。资产组由创造现金流入的相关资产组成,详细定义参考《企业会计准则》。
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0.5%但小于净资产5%,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
笔大于等于净资产0.075%但小于净资产0.5%,或者同一项目连续12个月累计金
额大于等于净资产0.125%但小于净资产0.5%,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
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0.025%但小于净资产0.075%,或者同一项目连续12个月累
计金额大于等于净资产0.075%但小于净资产0.125%,由董事长审批;单笔小于
净资产0.025%,或者同一项目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小于净资产0.075%,由总经
理审批。
保),原则上由总经理审批,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公司其他日常经营管理制度规定应提交更高级别决策机构审批的除
外。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无形资产购买、申请登
记、获得许可)、管理与处分的决策权限如下:
     (1)知识产权3:以投资额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20%,由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2%但小于净资产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
大于等于净资产0.5%但小于净资产2%,或者同一项目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大于
等于净资产1%但小于净资产2%,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
净资产0.3%但小于净资产0.5%,或者同一项目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大于等于净
资产0.5%但小于净资产1%,由董事长审批;单笔小于净资产0.3%,或者同一项
目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小于净资产0.5%,由总经理审批。
     (2)知识产权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以投资额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
产20%,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1%但小于净资产20%,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0.3%但小于净资产1%,或者同一项目连续
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0.1%但小于净资产0.3%,或者同一项目连续12个
月累计金额大于等于净资产0.3%但小于净资产0.5%,由董事长审批;单笔小于
净资产0.1%,或者同一项目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小于净资产0.3%,由总经理审
批。
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1%但小于净资产1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
笔大于等于净资产0.15%但小于净资产1%,或者同一项目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大
于等于净资产0.25%但小于净资产1%,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
等于净资产0.05%但小于净资产0.15%,或者同一项目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大于
等于净资产0.15%但小于净资产0.25%,由董事长审批;单笔小于净资产0.05%,
或者同一项目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小于净资产0.15%,由总经理审批。但是,对
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无形资产转让,授权总经理审批。
但不含对外担保),原则上由总经理审批,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日常经营管理制度规定应提交更高级别决策机
构审批的除外。
     第十五条   对于包含多个或多种交易事项而难以或不适合拆分分别归入本
制度第十一至十四条规定的复合型、“一揽子”投资方案,例如生产、科研基地
投资、建设等采用项目制、授权总额制的投资计划,则应归入该“一揽子”投
资方案中最主要的交易事项(若根据交易性质难以判断,则以交易金额最高或
占比最高的交易为准)所属的类型,以该“一揽子”投资方案的总金额依照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财务资助的决策权限如下:
控股子公司之间或前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财务资助,由上市控股子公司依
照其股票上市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其公司章程或其他内控制度的规
定履行决策程序和/或信息披露程序;
(含创新跟投业务的控股子公司)与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财务资助,由总
经理审批,总经理有权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授权财务总监审批;
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若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单次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净资产10%,由董事长审批;应由董事长审批之外的财务资助事项,由总经理
审批;
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资助),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若存在下述情形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2)单次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净资产10%:(3)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财务资助,指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具体
依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
所的其他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授信额度的决策权
限如下:
产3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连续12个月内累计大于等于净资产5%但小于净资产
业务的办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10%的,由董事长审批;单笔小于净资产10%
的,由总经理审批,对于单笔小于净资产5%的,总经理有权根据业务实际情况
授权财务总监审批。
  在前述第1项已审批的总额度范围内,公司下属上市控股子公司及其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具体业务的办理,由上市控股子公司依照其股票上市所在的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其公司章程或其他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或
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赠与或捐赠的,单笔大于等于净
资产0.5%,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0.1%但小于净资产
产0.1%的额度内,授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连续12个月累计不超过净
资产0.02%的额度内,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非上市的控股子公司进行应收账款(含电子债权凭
证)转让、实物资产报废与不良资产核销的决策权限如下:
  以交易额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20%,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单笔大
于等于净资产1%但小于净资产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
资产1%,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0.1%但小于净资
产0.5%,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大于等于净资产0.15%但小于净资产0.75%,
由董事长审批;单笔小于净资产0.1%,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小于净资产
际情况授权财务总监审批。
  对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应收账款(含电子债权凭证)转让,授
权总经理审批。
  (1)库存,以账面净值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20%,由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0.1%但小于净资产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
大于等于净资产0.05%但小于净资产0.1%,由董事长审批;单笔小于净资产
  (2)库存之外的其他实物资产报废,以账面净值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
资产0.5%,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0.03%但小于净资产
董事长审批;单笔小于净资产0.01%,由总经理审批。
  (1)应收款核销,以账面净值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20%,由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0.1%但小于净资产20%,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0.05%但小于净资产0.1%,由董事长审批;单笔小于净
资产0.05%,由总经理审批。
    (2)应收款之外的其他不良资产核销,以账面净值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
净资产20%,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0.06%但小于净资产
事长审批;单笔小于净资产0.01%,由总经理审批。
    公司下属上市控股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实物资产报废
与不良资产核销,由上市控股子公司依照其股票上市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规则、其公司章程或其他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或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非上市的控股子公司进行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4,以交
易额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20%,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
资产1%但小于净资产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0.3%但小于
净资产1%,或者同一项目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大于等于净资产0.5%但小于净资
产1%,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0.1%但小于净资产
额小于净资产0.3%,由总经理审批。
    公司下属上市控股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的其他重大交
易事项,由上市控股子公司依照其股票上市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其
公司章程或其他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或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一般性业务事
项,例如采购原材料、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承包工程等,但根据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
则应提交更高级别决策机构审批的除外。总经理有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通
过制订内部规章制度、签发授权书等方式将其决策权限进行转授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非上市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权限,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
以及公司进行的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项目的转让或受让等交易。租入或
租出资产,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赁收入计算“交易额”。
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闲置资金管理
制度》和《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下属上市控股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决
策权限,由上市控股子公司依照其股票上市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其
公司章程或其他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或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非上市控股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
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
行。
  公司下属上市控股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事项
的决策权限,由上市控股子公司依照其股票上市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
则、其公司章程或其他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或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的本制度第十至二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章的
规定,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决策机构审议或
批准的,则应比照公司的相应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   若同一交易事项同时适用本制度不同条款的规定,则应提交
相关标准中最高一级的决策机构审批。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管理制
度、规章另有规定之外,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或人员对其一般权限可以进行转授权。
               第四章    特别权限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采用项目总额制、授权总额制的交易事项,已根据本制
度第三章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的,可在已获得审批的额度范围内,通过制度
自动授权或书面授权的方式制订该交易事项在具体执行、实施过程中的特别授
权方案,形成特别权限。
 第二十九条    除《公司章程》、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章或特别
授权的授权书另有规定之外,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
长、总经理及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或人员对其特别权限不得进行转授权。
              第五章   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法律与合规部是公司授权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
调、评估和完善公司授权管理体系,并组织、协调公司各相关部门制定、落实
与公司授权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
会、董事长、总经理以及监事会的决策权限及其授权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被授权机构、部门或人员在
行使各自的决策权限时,应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态度,应严格遵守《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有权决策机构及相关人员行
使决策权限及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及时提
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被授权机构、部门或人员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审慎行使职权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若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
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越权行事,并因此影响公司信誉或造成
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直接责任人或相关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
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免除职务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中的“净资产”均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
上”、“以下”、“不超过”含本数,“低于”、“不满”、“超过”不含本数。
  本制度中涉及金钱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
所的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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