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
为,保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细则。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选举
产生。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
会委员如不再任公司董事,则同时不再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
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其辞职报告届时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六条 公司设内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或责成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
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
公司根据本条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
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
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前,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确定会议时间、地
点和所议事项,由召集人(或责成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于
会议召开 2 日前发出,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限要求。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电话、传真和专人
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委员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主持或不能
主持的,与会委员可推举 1 名委员主持,该委员应当为独立董事。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
面、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电话、传真或者借助所有委员能进行交流的通讯
设备等形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意见,
交予召集人并在 1 名委员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主持人(或责成工作人员)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
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
任。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审计委员会决议,检
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审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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