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并制
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料,负
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
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
行,并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
时限的要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
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
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