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股份: 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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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4 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圆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4]1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股份或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称,公
司于 2023 年 10 月至 12 月陆续向供应商支付原材料货款,同时控股股东金圆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向此供应商进行借款,已构成控股股东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针对前述事项,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
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的
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金圆股份、金圆控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
  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坚决维护上市公
司利益,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我局将对公司开展现场
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下一步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将按照规
定向吉林证监局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一
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内控、资
金管理,严格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切实
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
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风险。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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