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股份: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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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及本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凡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董事。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规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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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如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2年内仍然有效。其对
公司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机构。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并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
人。
     第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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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决定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合法提案人书面提交,董事会秘
书负责收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和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四个专门委
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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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会议
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
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
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
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
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
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时,董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将董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说明。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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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应尽量于送达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有关全部文件资料送达各位董
事,无法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时,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送达各位董事。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
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当载
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
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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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
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五章   董事会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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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二十八条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
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六章   董事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九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表决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情况决定,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或以传真等方式通讯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
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列席董事会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
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但对相关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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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三十三条 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股东大会撤换之前,不
具有对各项方案的表决权,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也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若董事会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
董事会会议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
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若董事会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的,由
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结束之前,通知董
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项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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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
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
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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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以及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
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董事会会议档案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和记录人对会议记录、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八章    独立董事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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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经营班
子全体成员贯彻落实,由具体负责人落实并就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总经
理汇报,总经理就反馈的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
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本规则第三章议事范围的事项,因未经董事会决议而实施的,
如果实施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会
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要经常向董事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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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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