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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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本所”)接受武汉光庭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庭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光庭信息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以及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武汉光庭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光庭信息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合称“本次作
废”)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光庭信息如下保证:
(1)光庭信息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光庭信息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光庭信息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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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
于光庭信息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光庭信息已向本
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光
庭信息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光庭信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进行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光庭信息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
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光庭信息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光庭信息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
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光庭信息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
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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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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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等议案。
二、本次作废已经履行的程序
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等议案。
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等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已履行现阶
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作废的原因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
职或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鉴于 3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 16.14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3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0.96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合计作废 17.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担任监
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职务,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鉴于 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被选举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不再符合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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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0.36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应考核年度的营业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收入增长率(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2 年 35% 30%
第二个归属期 2023 年 65% 55%
第三个归属期 2024 年 95% 75%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各期归属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挂
钩方式如下: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
A≥A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
A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诺。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大信审字[2024]第 2-00268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未达到
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所有激励对象(不含上述已离职的 33
人及职务变更为公司监事 1 人)已获授但当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66.69 万股,
其中首次授予 63.96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 2.73 万股。
(二)本次作废的数量
本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84.15 万股。本次作废后,公司 2022 年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总人数调整为 193 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184 人、预留部分授予激励
对象 9 人),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含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由 150.84
万股调整为 66.69 万股(首次授予 63.96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 2.73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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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事项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
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作废合法、有效,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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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庄东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叶沛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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