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德: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1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优利德科技(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证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优利德科技(中国)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
连续计算。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设立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
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
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
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 6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当保证报送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
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公司独立董事应参加任
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并应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独立
董事任职后,原则上每2年应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有无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应当就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
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
出声明与承诺。被提名人应当就其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有关独
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公司董事会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按照规定向股东公布上
述内容。
  (三)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条以及前款的
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
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
该提案。
 (四)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投票前,应对候
选人进行简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时,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本
指引附件中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独
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
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
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
如实回答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
问询或者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证券交易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履职能力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证券交易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
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证券交易所可以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计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
当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
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
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及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
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离任后,其对公司负有的保密义务并不当然解除,除非
有关信息已公开。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所规定需要独立董事持续关注的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的,
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
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八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鼓励独立董事公
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列事项参
与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责任保险
 第五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且由董事会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
董事会提出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优利德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