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盛科技: 麒盛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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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薪酬的
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监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监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
准任命的全体董事、全体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监高”。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
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
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 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 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 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的管理机
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
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监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
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监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
不再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领取固定
监事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
酬、社保待遇等;外部监事因出席公司监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依
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外部监事不参与公司内
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三)内部董事、内部监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
事、监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或者监
事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
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
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
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
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以外的董监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
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一条 董监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
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
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监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监高职责的。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董监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
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
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四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
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
属于公司董事会,关于监事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监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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