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盛科技: 麒盛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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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维护公司资本市
场形象、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麒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麒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在于通过良好、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得以提高公司价值,同时也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
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熟悉及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
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
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六)规范公司投资者调研及媒体来访接待工作。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市值管理等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
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
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
进行互动沟通。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
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
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
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
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
公告。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
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
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
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由董事会秘书协调,负责
安排路演。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会秘
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
方案。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
行直播。
  第十九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
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接待的唯一出口。落实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
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
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接待工作的组织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待个人或机构
投资者、从事市值管理服务的机构和个人、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服务业的
机构和个人、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等(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对象),采用包括
但不限于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
采访等方式,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
(唯一)负责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接待工作的具体事务,指定、陪
同及记录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接受来访对象的采访和询问,审核相关工作人员对来
访对象问题的回复及信息披露内容。公司其余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在未得到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授权的情况下,接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
  (二)公司接洽市值服务管理机构或个人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市值服
务管理机构或个人开展工作前,需向董事会秘书上报工作计划,得到批准后,才
予开展工作。
  (三)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邀
或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采访提纲
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就提纲回复问题征询董事会办公室意见及建议,活动过程中
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与。采访所形成的采访稿,新闻稿等相关稿件需经董事会办
公室确认后方可对社会公众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
人或项目负责人不得代表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披露等活动。
  (四)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均不
得安排或参与接待工作,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相
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或在进行业务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
应谢绝相关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非公开重大信息提问的回答,不得
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相关接待
人员在回答特定对象的采访和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
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语言。
  (六)公司对投资者等来访对象实行预约登记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待人
员应告知来访对象预约须知(见附件一),在来访对象填写预约登记表(见附件
二)、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三)后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后安排来访。对安排来访的投资者,应事先做好资料准备、接待室安排等工作。
  (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作为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档案进行保存。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
项公告前以及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窗口期内应暂停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
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就公
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沟通和交流,扩大信息的
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沟通范围仅限
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应确定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提问可回答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等。
  (二)已披露的法定信息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说明,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及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信息等。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等。若提及问
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拒绝回
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对公司造成不良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人事行政部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对当事人进行追责或处罚。
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的信息。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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