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科技”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
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
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理内部控制、采购管理、销售管理、技术研发管理、信息管理、子公司内部控制、募集
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
大对外投资及信息披露五个方面,具体如下:
(1)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公司制定了《子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
荐董事、监事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职能部门对子公司的相关部门进行专业指导及
监督,从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及财务管理等各方面对子公司实施了有效的管理。明确要
求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并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对子公司实行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建立对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有效实施了对子
公司的内控管理。
(2)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公司已严格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
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包括交易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执行
情况、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披露等进行全方位管理和控制。
(3)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公司已严格执行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公司《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
保,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亦未发生违规担保情况。
(4)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公司所有重大投资均完全符合《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并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5)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制定了《信
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审批程序、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等各方面做出了明确
规定,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严格遵循了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
综上,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管理办法》《风险管理
制度》等内控制度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
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
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当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潜在损失超过最近三年
经审计的平均税前利润总额的 10%时,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2)重要缺陷:当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潜在损失小于最近三年
经审计的平均税前利润总额的 10%,但超过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平均税前利润总额的 7.5%
时,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会被视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以下情形时,认定为财务报告的重大缺陷:
a.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b.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
正;
c.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出现以下情形时,认定为财务报告的重要缺陷:
a.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
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
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财务报告的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当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超过
上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 5%时,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2)重要缺陷:当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小于
上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 5%,但超过上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 2%时,被认定为重要
缺陷;
(3)一般缺陷: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会被视为一般缺
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a.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政府的重大诉讼,或导致监管机构的调查、责令停业整
顿、追究刑事责任或撤换高级管理人员;
b.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性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c.子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建设,管理散乱;
d.管理层人员流失严重;
e.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2)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a.因控制缺陷,致企业出现较大安全、质量主体责任事故;
b.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c.内控评价重要缺陷未完成整改。
(3)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
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
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
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
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
要求,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