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0 证券简称:航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4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5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838.26 万股的
司股本总额的 1.74%,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1.82%;预留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8.18%。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持续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构建公司经营团队的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管
理层与股东的利益共担共享约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的有效落地和经营目标的高质量实
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本激
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
格获得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
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
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股本总额25,838.26万股的2.1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74%,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1.82%;
预留1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9%,预留部分约占本激励
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8.1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
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
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符
合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5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619人(截至2023年12月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聘
用关系或劳务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董事长严奇。公司将其纳
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严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不仅是公司掌舵手,更是
核心管理团队的重要领军者,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精细运营、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
忽视的重要作用。他推动强化现代化公司治理,提高董事会战略决策能力,确立公司的
长远愿景和战略目标,引导企业顺应市场趋势与自身优势相结合的发展路径;他推动打
造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工厂,落实资源能力建设,有力推动内部产能和核心竞争力
的提升;作为科技委员会主任,他主持公司研发体系建设、前瞻性技术开展与攻关以及
集成创新能力的建立,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
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将前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
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
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
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
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取市场禁入措施;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
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 获授限制性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占授予 股票占当前
(万股)
总量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严奇 中国 董事长 70 12.73% 0.27%
朱宏大 中国 总经理 70 12.73% 0.27%
井鸿翔 中国 副总经理 50 9.09% 0.19%
张广易 中国 副总经理 50 9.09% 0.19%
丁立 中国 副总经理 50 9.09% 0.19%
吴巍巍 中国 财务总监 40 7.27% 0.15%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共9人)
预留部分 100 18.18% 0.39%
合计 550 100.00% 2.13%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
舍五入所致。
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五)激励对象的核实
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10天。
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
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五、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
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
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
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为准。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
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
内不得归属: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归
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属期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归
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属期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归
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属期
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度之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
致;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度之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
第一个归属期 50%
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二个归属期 50%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
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
宜。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
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禁售规定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具体内容如下: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
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6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8.6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三)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
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1)首次授予部分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5年和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别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A)(亿元)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 1.35 1.15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 1.80 1.55
第三个归属期 2026 年 2.20 1.9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A≥Am X=100%
净利润(A) An≤A<Am X =80%
A<An X=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计算依据,且为本次股权激励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数据。
(2)预留授予部分
若预留授予在2024年三季度之前,则2024年-2026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安排与首次
授予一致。若预留授予在2024年三季度之后,则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中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N)
优秀/良好 100%
合格 80%
不合格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至少达到触发值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
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全球航空制造产业市场规模持续增大,目前全球市场规模已超万亿美元,未来预计
会以约5%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增长,其中亚太地区市场增速最为迅猛。中国商飞发布报
告预测,未来20年全球商业飞机市场规模平均年增长率为6.56%。2023年,全球航空市
场需求持续恢复并保持增长趋势,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预计2023 年航空运输行
业净利润将达到233亿美元(净利润率2.6%),2024 年全球航空产业未来可期。我国近
年来颁布了一系列涉及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等新兴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政
策法规,对航空和燃气轮机工业的重视极大地刺激了行业的发展,两机专项、飞发分离、
“双坦战略”等为“两机”产业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行业处于比较快速的发展阶段。
压气机叶片出口量创历史新高;国内航空发动机零部件需求稳健增长,公司调整优化市
场和产品业务结构取得良好效果;医疗骨科关节产品业务结构进一步优化,带动医疗业
务整体毛利率的改善,营业收入和利润贡献均实现增长。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显著向好,
收入与净利润齐创历史新高。未来数年国内外整体市场需求比较旺盛,公司在手订单充
足,经营管理能力和效率稳步提升,预计经营业绩将会进一步增长。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公司的净利润,该指标能够真实、全面、准确地
反映公司的经营能力与成果,是体现企业业务经营发展趋势、衡量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性
指标。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历
史业绩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业绩考核指标。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激发调动员工的积极
性,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
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归属前一年度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
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法》。
核管理办法,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意见。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
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
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完
成授出权益并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
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象进行授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
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务。
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从条件成就后起算)完成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
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
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
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
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
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例(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
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
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
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
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
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
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
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
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以2024年4月17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授予
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为授予日收盘价)
年的波动率)
年期、2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同时将根据可归属人
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
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
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
益中列支。
假设2024年4月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
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首次授予股数(万股)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注: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
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
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
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
作用。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经
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税及其他税费。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
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展做出应有贡献。
票。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
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样受归属条件约束,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届
时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增加的股份
同样不得归属。
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税费。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
部利益返还公司。
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的相关工作,不得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其他同业竞争要求;如果激励对象在归属权益后离
职、并在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或离职后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其他同
业竞争要求,激励对象应将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
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
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
理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
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
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交易日
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
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
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
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
象所得收益。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①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②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③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
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
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①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②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
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
废失效。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
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归属
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①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
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
废失效。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身故
①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
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由公司取消其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②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
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