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4-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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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通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大厦 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2 人,均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1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257,830,57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9.725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6,870,42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1.5058%。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86,870,4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5058%。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本所律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会议,该等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255,655,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0%;反对 2,175,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同意1,255,655,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0%;反对 2,175,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255,655,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0%;反对 2,175,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255,655,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0%;反对 2,175,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55,380,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52%;反对2,449,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84,420,614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68%;反对
的 0.5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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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分红分段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持股 5%以上    770,960,15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普通股股东
持股 1%-5%   361,528,54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普通股股东
持股 1%以下    122,892,073    98.0454   2,449,808     1.9546    0    0.0000
普通股股东
其中:市值       9,883,091     89.4575   1,164,708    10.5425    0    0.0000
 通股股东
市值 50 万以   113,008,982    98.8756   1,285,100     1.1244    0    0.0000
上普通股股
   东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55,422,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5%;反对 2,407,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84,462,727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54%;反对
  的 0.49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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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55,674,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5%;反对2,156,4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84,713,927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70%;反对
的 0.44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41,633,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22%;反对16,186,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68%;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0,672,948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31%;反对
的 3.3246%;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九)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41,633,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22%;反对16,186,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68%;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0,672,948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31%;反对
的 3.3246%;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十)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41,633,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22%;反对16,186,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68%;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0,672,948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31%;反对
的 3.3246%;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55,479,3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0%;反对1,516,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5%;弃权835,1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84,519,227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0%;反对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 0.3113%;弃权 8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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