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
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
准后成立。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
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参谋机构,对
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是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机
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司有关薪酬与考核的重大政策在形
成决议前已得到了充分、专业、科学并合乎规范程序的论证。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2 名。召
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确定,召集人按一般多数原则
选举产生。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
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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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
以撤换。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使权益条件成就;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报告与
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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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
开一次,一般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前召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
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召集人提议;
(三) 两名其他委员提议。
第十七条 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
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
会秘书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 7 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
助按期提供信息。
第二十条 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
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
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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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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