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导航: 北方导航法律事务管理办法(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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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北方导
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治建设,有效
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
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
件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与本部受托管理业务
相关的法律事务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法律事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事前防范为
主、权责清晰、务实高效和业务谁主管、法律风险谁负责的
原则。
            第二章   领导体系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
问牵头、法律部门归口、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的法律事务管理
体系。
  第五条    公司党委应当强化对依法治企工作的全面领
导,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履
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
依法治国决策部署。
  (二)全面领导依法治企工作,确保公司法治建设符合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三)前置研究法律事务管理基本制度、年度依法治企
工作报告,以及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等。
  (四)完善落实党委定期专题学法、定期听取工作汇报、
干部任前法治谈话、述职必述法等制度。
  (五)把主要负责人落实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情况纳入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
职情况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内容。
  (六)负责法治文化建设,将法治文化融入公司文化建
设。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要求研究决定法治建设重大
事项,充分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
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法治建设战略与规划,把依法治企工作
纳入整体工作统筹谋划。
  (二)审议批准法律事务管理基本制度。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法律
顾问。
  (四)审议年度法治建设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六)推动完善法治建设管理体系并对其充分性、适宜
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七)指导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明确专门委员会推进法治建设职责,指导法
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监督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督导法律
事务管理基本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听取年度依法治企工作报
告。
  第七条   经理层应当深化推进依法治企工作,充分发挥
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法治建设战略与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
实施。
  (二)拟订法律事务管理基本制度,批准相关具体制度。
  (三)批准法治建设年度计划并推动实施。
  (四)组织防范、应对重大法律风险事件。
  (五)推动建立法律审核制度机制,将合法合规审查要
求嵌入业务工作流程,作为重大军工项目建设决策、科研项
目立项评审等经营管理行为的必经前置程序。
  (六)拟订年度法治建设工作报告。
  (七)指导、监督子公司依法治企工作,培育法治文化,
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行为。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
第一责任人职责工作机制,将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向子公司
延伸。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法
治建设重点问题亲自研究、部署协调、推动解决。主要履行
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
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及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关于法
治建设的各项要求。
  (二)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
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三)把法治建设纳入全局工作统筹谋划,对重点工作
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
务亲自督办。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法治建
设领导机构,统筹协调依法治企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
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法治
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组织研究落实国资监管部门或国
资授权部门关于依法治企工作的部署。
  (二)研究讨论依法治企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要点计划
等。
  (三)组织对法律事务管理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及时协调解决依法治企工作重要问题。
  第十条    公司应当强化总法律顾问牵头作用,设立总法
律顾问,有效推动法治建设各项重点工作落实落地。主要履
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关
于法治建设的相关规定。
  (二)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
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三)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
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四)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
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五)负责公司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
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机制。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
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七)指导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子公司法律事务负
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八)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章   制度体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根据
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体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明确法律
事务管理的机构职责、重点工作、基础保障、考核奖惩等内
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针对法律合规审核、合同管理、法
律纠纷案件管理、涉外法治建设、知识产权管理、法律服务
中介机构选聘、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等制定专项法律事务管理
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
况,及时对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加强制度宣贯
培训,推动制度有效执行。
           第四章   组织体系
           第一节   总法律顾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指
具有丰富的法律合规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实践经验,由公司
董事会聘任,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管理工作,指导子公
司加强法律合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总法律顾问高级管理人员定
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总法律顾
问至少每半年向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工作汇报。
  第十七条    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秉公尽责,严守法纪,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奋敬业。
  (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
平、组织协调能力和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
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法律教育背
景或法律职业资格。
  (五)在单位中层(或相当职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满三
年的,具有良好的业绩。
  第十八条    总法律顾问无法学专业教育背景或暂未取
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司应当配备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
景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副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应按公司
中层正职管理。
  副总法律顾问在总法律顾问领导下开展工作,统筹推进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聘任总法律顾问,需严格按照干部管理
程序确定人选,任免前应征得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同意。
  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年度述职制度,总法律顾问按要求
向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述职。
  第二十条    按照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规定应
当报批或者备案的事项,应当出具由总法律顾问签署的法律
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总法律顾问有权出席或列席党委会议,董
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会议并提出法律合规意见建
议。
  总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有关文件、规定、
会议记录等资料。
         第二节   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子公司
应当明确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
提出法律意见。
  (二)管理、审核公司合同,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
和起草工作。
  (三)规章制度法律审核,起草或参与起草公司章程和
重要规章制度。
  (四)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
担保、公司上市等重大经营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负责或者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做好商标、专利、商
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治宣传
教育。
  (七)提供与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参加公司的诉讼、仲裁、
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以法律手段清收逾期应收账款。
  (十)负责协助业务部门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并对
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一)办理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十四条   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的,应当配备专业专职法律顾问,配备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印
章,有独立文号并独立发文,依规有效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任命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
事后向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
备。
          第三节   法律顾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具有全日制法
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具有一定管
理实践经验,由公司聘用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专
业人员。公司应当配备与规模和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法
律顾问人员数量应不少于 1 人。法律顾问占单位全部员工数
的比例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军品单位大于 3‰。
  (二)民品单位大于 5‰。
  (三)金融贸易等单位大于 10‰。
  第二十七条   法律顾问负责处理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
中的法律事务,对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
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查
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询问公司有关人员。
  第二十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合规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
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
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配备法律顾问助理,协助法律顾
问开展工作。
  法律顾问助理是指在公司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定年
限,不具备法律教育背景,暂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事
务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履职能力水平建设,
组织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履职能力培训。
  公司法律部门负责公司本部法律顾问(公司律师)日常
业务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公司本部及子
公司法律顾问(公司律师)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流程,明
确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工作时的具体权限、程序和工作时
限等内容,保证法律事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节   法治人才库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
需要,向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推荐重大事项服务保
障、合同管理、案件处置、考核评价等专项法治人才,加强
法治人才培养、使用、管理,统筹发挥法治人才资源整体作
用。
  第三十三条   入库的法治人才应当按照国资监管部门
或国资授权部门要求,积极参与相关重大事项法律服务保障、
重要经济合同审核把关、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论证处置,以及
法律合规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公司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十四条   公司需要专项法律服务的可向国资监管
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提出申请,由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
部门组织相关法治人才参与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章   重点工作
          第一节   法律审核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法律审核制度机制,将合法
合规审查要求嵌入业务工作流程,作为重大军工项目建设决
策、科研项目立项评审等经营管理行为的必经前置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由总法律顾问领导、法律部
门牵头、业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法律审核工作体系,确保
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率达到 100%。
  第三十七条   法律审核应当客观、独立开展,不受干涉
或干扰。公司应保证法律部门和人员获得充分、客观、真实、
准确的信息和资料。涉及法律风险的重要会议、活动,应明
确总法律顾问或法律部门参加。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律审核后评估机制,
及时掌握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不断提升法律审核工作质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研究落实法律审核意见建
议,落实情况及时向意见提出部门反馈。法律审核意见为否
定性意见的,涉及的重要事项不应上会决策、合同不应签订、
规章制度不应印发。法律审核意见为保留性意见的,涉及的
经营管理事项应当审慎决定。
  第四十条    法律意见书应符合规范要求,法律风险分析
应准确、全面,无重大法律风险遗漏。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意
见书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协助出具,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
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节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持续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完
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主动维权,
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及时发现
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职责,主
要负责人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分管业务的经理层成
员应按照分管业务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具体案件进行综
合管理和协调,总法律顾问负责案件的专业法律管理工作,
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法律部门负责拟定案件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案件应对,业务部门应当及时与法律部门沟通可能
引发案件的有关情况,配合开展证据收集、案情分析、法律
论证、案件执行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法律纠纷案件风险的排查
和预警,建立健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机制,通过诉讼、
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
  公司应当于每季度末对本级和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情
况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于下一季度开始后的 10 个工
作日内,在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法律合规管理系统
诉讼案件管理模块上对案件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各子公司应当在案件发生起,涉及起诉、应诉、判决、
上诉、执行等重要节点的 2 个工作日内向本部法律部门报送
案件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应对
处置,全面落实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重大法律纠纷
案件报备机制,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国
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并于每
月底前通过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法律合规管理系
统诉讼案件管理模块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信息进行维护更
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励机制,对
于在法律纠纷案件应对处置中成功挽回或避免损失的,根据
案件复杂困难程度,给予一定奖励,充分调动和激发相关机
构和人员积极性。
           第三节   合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完善合同管理相关制度,明
确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规范合同准备、订立、履行、终结
等行为,防控合同法律合规风险。
  第四十七条    公司签订合同前应开展市场调查,对拟交
易相对方进行资信调查,重大合同签订前应开展尽职调查。
  签订合同应优先使用国家、行业、公司的示范文本。示
范文本重要条款的更改,应经法律审核。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合同审批流程应当嵌入信息化管理
系统,实现网上电子审批,提高工作效率。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签订前应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合同签订法人授权
委托制度,规范代理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全
面履行,并及时了解掌握相对方合同履行情况。强化合同履
行中的财务监测,对应收账款清收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严控
逾期应收账款占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凡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来往文书、
电传、信函以及送货、提货、托运、验收等凭证均作为履约
证据留存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条    合同订立后,发现有情势变更、显失公平、
重大误解或欺诈等行为,公司应及时与相对方协商变更或解
除合同,必要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台账并实行统一
管理,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归档。查阅、复印、借阅合同档
案应当进行登记。
          第四节   涉外法治建设
  第五十二条    公司加强对涉外法治工作管控,健全主要
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归口、相关部门协
同联动的涉外法治工作机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在必要时开展涉外法治工作布局,
树牢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把依法合规、不逾红线作为国际化
经营的首要前提,不断健全涉外法治制度体系,完善涉外法
治工作机制,提高涉外法治斗争能力。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严守境外依法合规经营底线,严格
履行境外投资经营决策程序,严格遵守当地法律开展经营,
严格重点领域廉洁合规建设,坚持公平有序、诚实信用原则
开展市场竞争,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重点领域涉外法律合规风险
管理,建立健全与国际化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法律合规风险管
理体系和防范机制,实现对安全审查、出口管制、经济制裁、
数据安全、反垄断、知识产权等重大涉外法律合规风险的有
效识别和管控,妥善处置涉外法律纠纷案件。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国际化经营业务前应当建立
法律合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设立境外重要子企业时应全部
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立首席合规官,境外投资经营规模
较大、风险较高的、区域或项目应设置法律合规专门机构,
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合规管理员)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国际化经营业务前应建立涉
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涉外项目法律风险评估制度,根
据国际化经营业务的规模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国际化经营
法律合规风险内部排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报送国资监管部门
或国资授权部门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要完善涉外重大项目和
重要业务法律合规人员全程参与机制,深入研究、掌握运用
所在国法律,加强国际规则学习研究,及时对重大法律合规
风险作出预警预判。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必要时应当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
养,加强专业人员配备,健全市场化选聘和激励制度,打造
多层次、梯队化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第五节   逾期应收账款法律风险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逾期应收账款法律风险管
理工作,明确业务部门、战略规划部门、财务部门和法律部
门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健全工作机制,推动逾期应收
账款清收取得实效。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逾期应收账款动态监测评估
机制,业务部门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会同
战略规划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部门等部门定期逐笔分析逾
期应收账款具体情况,研究会商形成处置意见。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逾期应收账款法律风险管
理机制,对逾期应收账款,业务部门、战略规划部门、财务
部门等部门应当于 10 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应材料至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牵头战略规划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开展分析
研判,根据分析结果组织运用法律手段开展逾期应收账款清
收。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清收逾期应
收账款,采取出具提示函、法律催收函等方式清收,符合相
应条件的,应当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进行清收,做到“应诉
尽诉”“应执尽执”。
  第六十三条    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建立系统
内单位涉诉案款清收协作机制,公司可以通过直接接受委托、
推荐律师事务所代理、动员职工提供财产线索等方式,协助
系统内相关单位开展清收工作。直接接受委托开展清收协作
的,清收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专项合作协议,约定清收
协作标的、各方权利义务、奖励方式等内容。
          第六节    法律风险监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接受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
部门对法律风险开展的监管。公司应当按照国资监管部门或
国资授权部门要求提供法律风险监管所需资料,配合相关工
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建立重大法律合规风险提示制度,定
期发布年度法律合规风险提示,不定期发布专项法律(合规)
风险提示。
           第六章   基础保障
          第一节   法治工作协作组
  第六十六条   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组建法治
工作协作组,公司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的工作
安排,定期参加协作组会议,参与法治建设重大共性问题、
经营改革发展面临的突出涉法问题、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中的
重点难点问题研讨,提出工作建议、提供专业支撑。
  第六十七条   协作组设组长单位和副组长单位,负责组
织本组内单位开展协作交流工作,一般任期为 2 年。组长单
位负责召集、组织协作组协作交流活动,主动向国资监管部
门或国资授权部门报告协作组工作情况,副组长单位协助组
长单位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    协作组原则上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交流活
动,相关工作安排报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法律合规
管理部门研究后确定。协作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协作组活
动,加强相互协作配合,高质量完成协作组各项工作。
         第二节   法律服务采购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法律服务采购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分
为重大法律服务采购、一般法律服务采购和小微法律服务采
购。重大法律服务采购主要适用于国务院国资委明确规定的
重大案件的应对处置,一般法律服务采购适用于重大案件以
外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对处置、非诉法律服务采购等,小微法
律服务采购按照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采购管理要
求依法合规开展。
  第七十条    公司开展重大法律服务采购应在国资监管
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发布的重大法律服务采购备选机构名
录中选择。
  第七十一条    法律服务采购应当按照注册会员、询价、
报价、专家评审、中选法律服务机构确定与公告的工作流程
开展。
  第七十二条    公司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评价机制,根据专
业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效果、资信情况等进行动态管理,
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
           第三节   信息管理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法律事务信息管理制度机
制,广泛持续收集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客观准确可靠。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国资监管部门
或国资授权部门报送以下法律事务管理信息:
  (一)依法治企工作年度报告。
  (二)重点领域法治建设情况、重大法律风险事项以及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内容。
  (三)总法律顾问、法律部门负责人等人员发生变更的
情况。
  (四)总法律顾问履职工作报告。
  (五)法治建设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六)法律合规管理考评自查及整改情况。
  (七)法治建设其他信息。
          第四节   条件保障
  第七十五条   公司要为法律部门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保障,应当设立法律与合规管理专项经费,专项经费
单独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着力提升数字化管理能力,推动
法律合规管理工作从信息化向数字化升级,实现法律合规风
险在线识别、分析、评估、防控。
          第五节   法治文化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运用多种手段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多样化,
将法治学习作为干部职工入职学习、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的
必修课,广泛宣传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的法律法规。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及时发布风
险内控合规手册,组织签订合规承诺,培育具有公司特色的
合规文化,强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
            第七章   考   核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接受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
部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考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包括:
  (一)法律合规管理考评,主要是对公司法律合规体系
建设运行情况、法律合规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重点领域
法律合规风险管控情况及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等进行综合
或专项评价,确定差异化的考评等级,激励提升公司法律合
规管理能力水平。
  (二)日常工作考核,主要是对公司年度内法治建设和
法律风险管理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
  (三)专项情况考核,主要是对公司年度内重大法律纠
纷案件备案情况以及资产损失、受到行政处罚和被追究刑事
责任情况的考核。
  第八十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考核主要依据包括:
  (一)现场法律合规管理考评结果和公司自评结果。
  (二)公司每年签署的年度全面依法治企承诺书。
  (三)公司报送国资监管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审批事项
所附的法律、合规意见书、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情况、法
律纠纷案件信息维护更新情况等。
  (四)公司报送的各类数据信息、总结报告等内容。
  第八十一条   法律事务管理考核结果是评定国资监管
部门或国资授权部门法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
参考内容。
            第八章   奖   惩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落实法律风险管理激励机制,法律
顾问采取法律手段为公司降低成本、创造价值、挽回及避免
损失的应予以奖励。
  第八十三条   在法律事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或
个人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
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司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因法律事务管理
不到位造成损失的,责令整改;对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
事务风险事件、案件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在相
关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对相关人员开展
责任追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
机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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