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赐材料: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4-1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129 号
致: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
贵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天赐高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分 别 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 、 2024 年 3 月 30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
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统称“通知”),该等通知载
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
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6日(星期二)在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诚
片康达路8号公司办公楼二楼培训厅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徐金富先生主持。本次
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6日上午9:15-9:25,
为2024年4月16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
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84人,代表股份819,351,944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82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819,215,3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7%;
   弃权 97,8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19%。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819,215,3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7%;
   弃权 97,8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19%。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819,215,3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7%;
   弃权 97,8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19%。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819,215,3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7%;
   弃权 97,8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19%。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819,215,3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7%;
   弃权 97,8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19%。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819,238,7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6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9%;
   弃权 48,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59%。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801,849,4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7,307,0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1123%;
   弃权 195,4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39%。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同意819,096,0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50,4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06%;
   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7%。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768,05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34,988,5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2703%;
   弃权 16,304,3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议案》
   同意813,903,3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7%;
   弃权 4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55%。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82,705,8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36,597,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4667%;
   弃权 48,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59%。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罗文先生获得的票数为802,214,79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9085%。
   除上述议案外,贵公司本次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十二项议案,罗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监事;上述第九项至第十项议案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   健
                              曲   艺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天赐材料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