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蔚蓝锂芯 证券代码:002245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4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蔚蓝锂芯、本公司、公司 指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指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
股票期权 指
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骨干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
有效期 指
权或注销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
行权 指 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
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
行权条件 指
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蔚蓝锂芯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
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
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
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
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
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蔚蓝锂芯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
取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蔚蓝锂芯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42 人,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管理人员;
(三)其他重要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
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
公司或其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草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 予股票期权总数 案公告日股本总
(万份)
的比例 额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骨干人员
(141 人)
合计 554.10 100.00% 0.4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54.10 万份,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5,204.6537 万股的 0.48%,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
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行权相关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授
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
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60 日内。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
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
还债务。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等待期届满后可以开始行权,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
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1/3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1/3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1/3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
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
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
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四)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7.95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 7.95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7.57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7.95 元。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派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派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
当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各行权期内,若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条件,则相应的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
划规定比例行权。若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条件,则相应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
度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在本计划有效
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 A、B+、B、C、
D 五档。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与其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
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B C D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0%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
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六)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及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等待期、
禁售期、行权安排、行权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
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
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
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
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
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获权、行权程序等,这些
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经核查,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
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公司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
行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公司本激励计
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六)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7.95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 7.95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7.57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7.95 元。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
有利于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1/3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1/3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1/3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
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
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
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这样的行权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等待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
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作为用股权
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有效期内摊销计入会
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
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
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
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认为公司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
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
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
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
见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
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
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综合考虑了
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
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
性与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公司本激励计划中
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行权日,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股票期
权进行行权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 2 项规定的,该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行权条件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
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
公告原文为准。
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王小迪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蔚
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王小迪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