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蓝锂芯: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之星 2024-04-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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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蔚蓝锂芯             证券代码:002245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二〇二四年四月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54.10万份,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5,204.6537万股的0.48%,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95元/份。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4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骨干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
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目              录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蔚蓝锂芯、本公司、公司      指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股
                 指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
股票期权             指
                     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             指
                     核心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
有效期              指
                     注销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
行权               指   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
                     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下同。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
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
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
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
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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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42 人,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管理人员;
  (三)其他重要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
或其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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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拟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54.10 万份,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5,204.6537 万股的 0.48%,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草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                   予股票期权总数 案公告日股本总
                            (万份)
                                          的比例     额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骨干人员
     (141 人)
              合计             554.10      100.00%    0.4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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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
                 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授予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
期权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
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60 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
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
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等待期届满后可以开始行权。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
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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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
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在可行权日内,授予的股票期权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
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1/3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1/3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1/3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
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
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
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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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7.95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 7.95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的较高者: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7.57 元;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7.9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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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
绩考核目标如下: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各行权期内,若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条件,则相应的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
规定比例行权。若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条件,则相应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根据《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在本计划有效期
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 A、B+、B、C、
D 五档。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与其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
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B       C        D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0%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
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
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公
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
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综合考虑了实现可
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配股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
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
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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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将
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
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
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 554.1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个行权日的期限);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
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 2024 年 5 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
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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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的股票期权     需摊销的总费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数量(万份)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
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
薄影响。
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
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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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
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五)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
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
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
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七)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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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
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
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
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
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
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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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
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因导致降低行权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
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
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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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有权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
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公司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
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七)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
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
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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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
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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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三)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
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
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
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
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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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
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
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
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
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
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与公司不再存在劳动关系的(除本计划第十三章第二款第
(五)、(六)情形除外),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劳动
关系解除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激
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
行权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六)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对象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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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其继承
人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八)以下情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
注销。
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理、文化氛围、商誉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
为本激励计划参加对象的情形。
  (九)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票期权授
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四章 附 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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