垒知集团: 国泰君安关于垒知集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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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409 号《关于核准垒知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垒知集团”、“发行人”、或“公司”)获准发行 3,963,000.00 张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6,3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
计人民币 5,839,448.12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容诚验字[2022]361Z0027 号《验资报告》验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
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上述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君安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
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陈圳寅、陈金科
项目联系人:陈圳寅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98
注册资本:71,362.9157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 62 号
主要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 62 号
法定代表人:蔡永太
实际控制人:蔡永太
联系人:万樱红
联系电话:0592-227375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 年 5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垒知集团的保荐工作始于垒知集团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 2022 年 5 月 20 日,结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垒知集团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
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垒
知集团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
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垒知集团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
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
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
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发行相关文件;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垒
知集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
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源的制度;
控制制度;
发表意见;
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垒知集团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
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推荐
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垒知集团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
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
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
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
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垒知集团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
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圳寅          陈金科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朱   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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