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龙股份: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跃进)

证券之星 2024-04-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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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张跃进)
  本人作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人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银龙股份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客观、公正、审慎地发
表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任职情况
  张跃进:1957 年 10 月出生,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
中共党员。2013 年至 2014 年,任中国铁路通号股份公司工业和物资设备部、
中国铁路通号物资集团部长、董事长;2014 年至 2017 年,任中国铁路通号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2014 年至 2017 年(兼任)中国铁路通号物资集团、
中国铁路通号电务公司董事长。2020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7
月,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了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2023 年 12 月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在会前认真审阅了议案资料,对所需的议案背景资料及时向公司了解,充分利
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董事会会议议案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为公司董事
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本人对 2023 年度召开的上述会议审议的议案全
部赞成,没有提出反对或弃权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年应参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
独立董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加董事会         方式参              次未亲自参   东大会
事姓名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的次数
张跃进      10    10     6     0    0     否       2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参加审计委员会 6 次,参加提名委员会 3
次,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次。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本
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认真履行职责,有效提高了公
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
  (三)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方式,直
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
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的机会,
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本人还通过现场参观以及会谈、电
话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
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
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
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为通畅董监高的信息渠道,公司及时将最新监管政策、业内重大资讯通过
简报、资讯等形式传递给本人;针对颁布的监管新规,积极组织本人参加履职
必备的监管培训,不断提升本人的专业性与前瞻性,为本人规范、高效履职提
供完备的条件和支持。公司高度重视独立董事工作,邀请独立董事参与公司各
决策会议,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建议,回复独立董事问题,为独立董事沟通交流
提供条件,增加独立董事对公司的了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经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
的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独立明确判断,具体情况如
下:
 (一)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
整,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有效。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认为前述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数
据准确详实,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审议,根据相关规定,
对其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
作出判断,认为于报告期内公司所进行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原则,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公司及子公司间的互相担保,有助于公司及子公司高效、
顺畅的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风险可控,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
规担保情形,未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及本公司利益的情形,没有对公司的正
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 2023 年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3 年 5 月 19 日,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根据公司需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鉴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团队已整
体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立并被拟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吸收
合并,公司综合考虑事务所业务资质、审计团队胜任能力、审计工作连续性等
多重因素,改聘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已于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为 97,678,110.65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452,045,339.37 元,扣除提取的法定
盈余公积金 9,767,811.07 元,及对 2021 年度的利润分配 0.00 元。本公司 2022
年母公司未分配利润 539,955,638.95 元。
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截至 2022 年
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共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4,496,000.00 股,
其中,10,746,000.00 股来源于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
露 日 ,公司总股本为 851,746,000.00 股, 以此为基数, 共计分配现金红利
净利润比例为 49.20%。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评,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制定和发放情况进行了审查,公司薪酬方案依据
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通知和要求,本人对股东、
关联方及公司自身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检查,未发现违反承诺履行
的情形。
   (八)员工股权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人认为所制定的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激励对象确定、股份授予等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的激励条件科学有效,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
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以对所有股东
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
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履职能力,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运用专业知识及
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切实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张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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