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 维科技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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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主性
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维
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 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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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
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委员会会
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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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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