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巧新)

证券之星 2024-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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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吴巧新)
  本人作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勤勉、忠实、尽责地履行职责,出席公司
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将2023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情况
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本人于1964年出生,本科,律师。曾任宁波电化厂助理工程师,海曙区人
民法院审判员、庭长、政治处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海曙区政府南门街道办
事处副主任、党工委委员,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现任浙
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独
立性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受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的情形,亦不存在影
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其他情形。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一共召开了13次董事会会议、4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情
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
                参加董事会出席情况
                                        会情况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大
     董事会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次数   数   亲自参加会议 会的次数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吴巧新    13      13       7       0   0       否       4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均没有提出
异议,并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 4 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7 次审计委员会会
议,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4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3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本人现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具体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吴巧新    7            2       -           3
 备注:“-”表示不是该委员会委员,无需参加会议。
  (三)日常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相关制度的要求参与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的工作,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提交董
事会、股东大会的议案逐项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充分沟通,独立、客
观、审慎行使表决权,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对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
  报告期内,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经营情况和重大
事项的汇报,向管理层询问、调阅相关资料,参阅公司不定期提供的通讯,掌
握公司经营动态。参加了公司董事会组织的经营单位调研活动,深入一线开展
沟通交流,了解新能源板块运行情况,为进一步发挥董事履行决策、专业咨询
等方面提供参考依据,并积极发挥自身特长以及专业经验为公司业务风险防范
提供意见建议。同时也时刻关注媒体、网络对公司的报道和评论,加强与公司
经营管理层充分沟通,提供相关建议意见,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也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顺畅的履职渠道,保证独
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报告期内,通过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公司不定期发送的
监管培训资料,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案例等。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在决策、执行及披露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
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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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
的要求,本人对 2023 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规定做出了判断并按
程序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 2023 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
序,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查,2023 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3 年 12 月
  (三)董事提名、高级管理人员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完成了换届,并聘任了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认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聘任方式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被提名的公司董事、拟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担任所聘任职务的
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报告期内,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核定和发放符合公司相关规定。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业绩预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
业绩预告,符合规范要求。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选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公司提供年度
审计服务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情况等进
行审计,同意聘任其为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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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现金分红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是公司在充分考虑未来发展及股东回报的情况下提出的合理分配预案,
能够降低公司负债,减少财务费用,保证公司快速发展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为
公司后续发展积蓄能量,给投资者带来长期回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七)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均发表
同意意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八)2022 年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项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批次)的议案》《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
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批次)的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
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
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一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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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已对上述议案审查并一致通过,认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第一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股东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确保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监管要求,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
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了公司的各个业务和管理环节,保证了公司
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业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共召开董事会 13 次;董事会下设的 4 个专门委员会
共召开会议 16 次,其中审计委员会会议 7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3 次,战
略委员会会议 4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2 次。认为公司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召集、
召开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要求规范运作,议事内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全
体董事按时出席会议,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决策科学高效,董事会及
专门委员会切实有效运作。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效的配合和支持。在公司大力的配合和支持下,本人勤勉、忠实、尽责地履行
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董事的职责和义务,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层的沟通与交流,深
入的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利用自身的专业水平能力,不断助力公司
提升治理水平,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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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吴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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