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 维科技术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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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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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
监事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
事 2 名。
   第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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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干涉。
              第三章 会议类型
  第九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定期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第十一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监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
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者,应当书面要求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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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
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通过。监事会决议以举手方式表决,每名监事
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审议关联议案时,关联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案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
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经监事会主席同意可以发言,但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议事范围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如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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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
结果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等由监事
会主席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经公司全体监事同意,可豁免
前述条款规定的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的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
监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
人的姓名、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连续二次不
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
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监事会可以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对其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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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在通过正常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
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
              第八章 会议召开方式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通过电话、视频、传真等通讯方
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九章 决议公告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
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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