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 维科技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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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的职责权限,规范提名委员会内部运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
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均需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或通过人才市场等
多种途径广泛搜寻符合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选资料,搜集包
括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能力特长等情况,
建立人才档案;
  (三) 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之前,需征
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后,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二分
之一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
不足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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