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4-007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通知于 2024 年 4 月 4 日以微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 8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8 人,公司全体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烘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
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逐项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独立
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董事会2023年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的《2023年度报告全文》部分。
告》。
摘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的公告。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报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验证,
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96,408.13万元,较上年减少11.5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43,804.54万元,较上年增加138.1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5,124.95万元,较上年减少18.5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所有者权益214,238.16万元,较上年增加28.56%。
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2023年经营情况,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
提下,董事会提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拟以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
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告,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和有效性,公司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同意将此报告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公司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告。
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同意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到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公
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含融资租赁公司等)申请总
额不超过30亿元的银行授信(最终以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公司上述授信
额度以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最终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实
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及在金融机构的授信情况下,综合考虑各银行贷款规模、贷
款期限、担保方式和贷款利率等信贷条件择优选择,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上述
授信额度内的授信合同、协议等文件。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 30 亿
元(最终以实际担保额度为准)。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
融资类担保(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担保种类:包
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额度: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金额在
上述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
或续保。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上述担保额度内的相关文件。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告。
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
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有关公司《章程修正案》见附件一,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和公
司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工商手续。
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告。
作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告。
理制度>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告。
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王军先生、杨瑞平女士、昝志宏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 公司独立
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
立性等要求,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
讯网上刊登的公告。
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告。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了核查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
东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会,并听取独立
董事向大会作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告。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
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事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事项:民
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 用爆炸物品生产(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
用爆炸物品);饲料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 爆炸物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准) 一般事项: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
一般事项: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 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 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饲料添加剂销售;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 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
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分 工程设计服务【分支机构经营】
;工程管理服
支机构经营】;工程管理服务【分支机构经营】; 务【分支机构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专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 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生态环
险化学品)
;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 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
(除依法须
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划;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出决议;
方案、决算方案;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和弥补亏损方案; 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修改本公司章程;
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事项;
(十)修改本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
所做出决议; 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担保事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事项; 份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五)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股计划;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十六)对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
股份作出决议; 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事项。
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十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违规或失 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职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违规
…… 或失职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
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提出提案。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容。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酬和支付方法;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
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会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董事的职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董事
权外,并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的职权外,并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
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进行审计和咨询或者核查;
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据。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 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五) 提议召开董事会;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七)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六项职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行使其余各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交董事会审议: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案;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 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收欠款;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
(六) 公司章程或证券监管等部门规定的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等独立意见。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由 7-9 名董事组成,
立董事 3 名(含会计专业人士 1 名)
;董事会设董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含会计专业人士 1 名);
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删除第四款“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案、决算方案;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五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分析董事会构成的情况,明确对董事的要求。 是: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二)制订董事选择的标准和程序。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四)对股东、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 董事会提出建议:
审核。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五)确定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六)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提出方 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案。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五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
是: 职责是: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一)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并进行考核。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二)负责制定、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三)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程 是: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序;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二)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三)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五)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派
发事项。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最终修订稿以工商部
门核准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