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和材料: 关于股东误操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并致歉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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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03      证券简称:聚和材料        公告编号:2024-029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收
到持股 5%以上股东陈耀民先生发来的《关于因误操作造成违规减持的情况说明
及致歉声明》,由于陈耀民先生误操作股票账户,在未披露减持计划及承诺期限
内的情况下,
     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3,000 股,
违反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承诺。现将有关情况披
露如下:
  一、本次违反承诺减持的基本情况
  本次误操作减持前,陈耀民先生持有公司 14,736,5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并且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根据陈耀民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
作出的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a、在有
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b、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
失;c、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d、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
将继续履行该承诺;e、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
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
直接向发行人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
任。
  陈耀民先生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在承诺期限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了 3,000 股股东股份,其减持行为违反了上述承诺。
     二、本次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过得致歉与处理情况
  (一)股东陈耀民先生向公司说明,此次减持行为违反了其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主要系其本人的误操作,
并无通过违反承诺减持获取不当利益的主观目的。陈耀民先生已进行了深刻自查
和反省,并就因此造成的影响表示诚挚歉意。
  因未按照相关规定而违规减持,导致其违反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因此,陈耀民先生承诺将遵守其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关于“如未履行上
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
行人所有”的承诺,陈耀民先生承诺上缴本次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
  (二)陈耀民先生承诺未来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切实遵守公开作
出的承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事先与公司的沟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
发生。
  (三)公司董事会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了相关操作情况。公司
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再次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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