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
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成都华微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
务”)存款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5条——交易与关联交易》《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
(证监发〔2022〕48号)
的规定,维护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为公司总会计师,
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
应密切关注中电财务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风险苗头,应
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开展风险防控。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公司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
责。
(二)公司财务部工作职责
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营情况,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告,报总会计师审阅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位获取信息,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
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
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定期取得并审阅中电财务的包括资
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
生存款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中电财务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中电财务的业务与
财务风险,由公司财务部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
中电财务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中电财
务的资产负债、头寸状况以及本公司在中电财务的存款时点
数。若发现中电财务资金状况发生异常,应随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六条 公司与中电财务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条——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中电财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启动风险
处置程序:
(一)中电财务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中电财务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中电财务发生挤兑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或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中电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中电财务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
未偿还;
(六)中电财务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中电财务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
(八)中电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中电财务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
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当存款风险发生时,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立即
向总会计师报告。总会计师应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
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后,应敦促中电
财务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组织人员进驻
中电财务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动态,制定风险处置
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财务部应要求中电财务
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
出持有的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
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
收回贷款本息。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要加强对中电财务
的监督,重新对中电财务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
款比例。
第十二条 针对中电财务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总会计师要组织财务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
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
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应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
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