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澄星: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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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 大会 依法行 使职权 ,根 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公 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
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
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江阴市梅园大街618号。股东
大会召开地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
言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当载明发言人姓名、股东代码、代表股
份数额(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
定。
     (二)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
意可以适当延长。
     (三)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不得超过二次。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
论。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中途休息。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
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监
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时,监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总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
举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权数。
  (三)只有获得赞成累积表决权数超过参加表决股东对该候选人行使的
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的候选人才能当选,在此前提下公司根据各候选人获得
的累积表决权数的多寡依次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人选。若当选的董事或监事达
不到本章程所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针对差额人数按规定重新提名并在下次股
东大会上选举以补足人数;若因获得表决权数相同使得选出的董事或监事超过
公司拟选举的人数时,应对超过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且获得表决权数相同
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选举,直至产生与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
董事或监事为止。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董事、监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具
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
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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