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
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职、勤勉尽责,认真
参与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事务,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
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詹应斌,1979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上海财经
大学国际会计学士,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2002 年 7 月至 2019 年 11 月担任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部合伙人,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1 月担任浙江正凯集团财务部负责人,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10 月担任万凯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5 月担任拉格代
尔旅行零售(北亚)公司,拉格代尔商业(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首席财务官、
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负责人,2023 年 10 月至今担任浙江阡陌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22 年 11 月起担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法》要求的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
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本人充分依托深厚的执业经验,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参加相关审议事项的研
究、讨论和决策,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文件资料,主动向公司了解相关情况,会上
积极参与讨论,审慎严谨行使表决权,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决策
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就关联交易、续聘审计机构、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出席并参加相关会议情况
无委托或缺席情况。本人对所议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投反对或弃权票。
况,本人对所议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投反对或弃权票。
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于 2023 年 12
月修订了《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已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报告期内,
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与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审议了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就公司财务、
业务情况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讨论与交流。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关注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关注公
司 E 互动答复等方式,与公司深入交流中小股东普遍关心的问题,督促公司积极
回应中小股东的关切,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会议等时间对公司进行实
地考察,以及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公司治
理等情况的汇报,掌握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关注市场行情对公司的影响,运用自
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实际运营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所需的各项必要条件,本人与公司经
营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公司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给予
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六)其他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依
法合规地对相关重点事项作出明确判断,独立、客观地发表了意见并提出了建议,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
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主动回
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相关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相关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审阅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以及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意将相关内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聘任、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议案》,并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苏亚金诚”)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按照注册会
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
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内
部控制情况,同意公司继续聘请苏亚金诚担任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机构。
(六)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财务负责人的变更和聘任工作。本人认真核查了财务
负责人候选人的履历等资料,认为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员具备担任相应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其相关提名、审议、表
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任免董事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报酬的议案》,
并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方案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情况。
(十一)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规定,本人对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进行认真审查,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现阶段公司
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忠实勤勉、恪尽职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
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有效提升了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水平。
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关注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
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意见,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詹应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