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现代: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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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和《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
秘书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购买、出售行为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外);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
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第 2 至 4 项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四)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以上的事项。
  (五)其它重大事件: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
用该条规定。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大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要影响;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
化等);
发生变动;
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程序、被责令关闭;
宣告无效;
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相关决议;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的风险;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该资产的 30%;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解散;
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
份 5%以上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并持
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
裁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
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及进入或
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
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重点关注相关
主体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或利用公司为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
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
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
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响等;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阅读并核查公司在符合条件
媒体上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不符或者与事实
不符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监事会予以纠正,董事会、监事会
不予纠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的情形时,负有报告义
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
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
络工作。
 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总裁
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
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
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
分。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运作不规范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以辞职为理由免除报告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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