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
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和《金现代
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
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颁布
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
当回应。
(二)公司股东大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性,
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增加
股东参会的机会。
(三)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
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
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
议。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一)。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
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
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新闻
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与特定
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
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五)现场参观
中小股东、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
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
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
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六)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
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
(七)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
除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项目投资等投资者所需
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
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
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引导媒体对公
司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报道;在涉讼、重大重组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
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
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
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
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
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
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
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
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
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
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
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
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
易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发布的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
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七章 接受调研
第三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
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
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承诺书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 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 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
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通知
并传送至你公司,在征得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本人( 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及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有效
期为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
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
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请您务必携带以下文件:
附件二:
投资者接待登记表
编号:
来访人姓名 来访人单位
来访人身份证明 联系方式
持股证明
接待部门
接待人员
接待日期
备注
提示:来访人需出示合法身份证明、持股证明等相关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否则公司有权拒绝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