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
要求,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及相关事务进行前瞻性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公司董事长为当然委员
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其他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运营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资本结构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资本规划和资本补充计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组织架构、管控模式及运行机制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调整建
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包括收购兼并、资产出售、重大固定资产投
资等)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实施情况和重大资产处置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
评估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通过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的方式
履行相关职责,战略委员会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是在董事会决策前的预审。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公司发展战略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现状、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
况和宏观经济状况;
(二)满足公司的长期发展需要,并对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合理的估
计;
(三)发展战略既要有超前性,又要有可行性。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形成审核意见,由委员
签名后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前三日发出。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或多数委员可以提
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非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事项承办人及外部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以充分讨论为前提,每一名委员都应充
分、明确地发表意见,并在会议纪要予以记载。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明确记录委员书
面评审意见、表决及审核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
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所有材料(包括会议记录等)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归档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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