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4-036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芯朋微”或“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
如下:
一、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
的任何异议。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
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 2023 年 4 月 6 日经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即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应于 2024 年 4 月 6 日前授予激励对象。由于
公司在上述期间内未有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计划,预留权益失效,
因此作废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60,000 股。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据
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预留限
制性股票作废的原因、作废的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