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的相关要求,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黄勇先生、钟胜先生、李双海先生的
独立性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自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收到独立董事黄勇先生、钟胜先生、李双海先生递交的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上述三位独立董事均确认其不存在《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即不属于: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黄勇先生、钟胜先生、李双海先生出具的《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的自查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填报的关联关系调查表信息,通过公开网站信息查询、
公司内部员工信息比对等方式,对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的任
职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黄勇先生、钟胜先生、李双海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
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
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黄勇先生、钟胜先生、李双海先生均符合《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规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
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附件: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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