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电子: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1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24-015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2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2 日交易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室
董事长吴建明先生主持。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628%。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3,147,9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5%。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3 名,代表股
份 14,635,1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93%。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会议。本次大
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或股东
委托代理人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最终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65,295,3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65,295,3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65,295,3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65,295,3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272,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488,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9963%;反对146,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5,295,3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511,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1541%;反对 123,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459%;弃权 0 股。
   (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157,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73,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2146%;反对261,3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295,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
   (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作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 265,295,3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对《独立董事制度》中部分条款作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265,295,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黄浩、肖朋朋两位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银河电子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