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维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
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
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子公司(包括
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下同)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
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证券部是公司
重大信息归集、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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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
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事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重
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和其他重大事项等内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变更进程,及公
司定期报告编制时要求提供的资料信息。
(一)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二)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收购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报告事项之内);
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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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即将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据
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三)关联交易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
条。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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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除外);
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项标准的。
(五)重大事项
报、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
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
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六)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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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资产的 30%;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七)重大变动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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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
一时间通过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报告
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
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重大事项
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
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时,应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原因、各方基本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
的审议程序,并依法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整理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并存档。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公
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
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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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前,内部信息报
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
漏相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相关重大信
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要求
时,公司可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
抵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际联合(北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上市后适用)》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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