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精密: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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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监事会依法
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由股东大会选举
和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
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
权。
                第二章       监事会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总
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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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并递交议案;
  (四)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五)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
  (六)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公司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七)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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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会议通知和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书面送达或传真方式,将会议的
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向全体监事进行通知。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
议,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一)、(二)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通过传真等方式发送至公司。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监事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表
决。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以书面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分为
赞成、反对和弃权。一般不能弃权。如果弃权,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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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审议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应当先组织相关人员对议案
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后提前三日送交给每位监事,以保证监事有足够的
时间对议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审议财务工作时,应先听取财务负责人的汇报,并就相关
问题向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财务人员进行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进行审议时,应
当充分考虑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
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监
事会应当要求董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完成有关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信息
披露的有关规定将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提交给各股东。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审议涉及增资、减资、合并等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到所议
事项对公司及股东的影响,并就方式、价格、数量、程序等向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重点审查年度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利润分配预案是否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与股
东现实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审议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先
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然后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提案
人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到会,就与会监事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充分关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和合规性,并就该项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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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得终止。
  第二十六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
研究的,经监事会主席提议,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并组成专门工作组进一步考察,
提出考察报告交付下次监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
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
监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
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制定,自
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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