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克卫: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之星 2024-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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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13          证券简称:密尔克卫           公告编号:2024-047
转债代码:113658          转债简称:密卫转债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股票期权的股份来源为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股票。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
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密尔克卫 2024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 权益总计
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日期:2018 年 7 月 13 日
   所属证监会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葵路 158 号 4-11 层
  注册资本:16,429.3629 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银河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报关业务;报检业
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
航空商务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集装箱销售;集装箱维
修;集装箱租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治理结构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4 名监事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人。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 8 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营业收入              9,752,548,132.69   11,575,615,440.58   8,644,718,998.1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总资产              11,123,533,821.00   9,511,341,905.20    7,272,525,201.88
      主要财务指标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6241            3.6810             2.664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2.5376            3.5587             2.664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
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
联系。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向 9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53.15 万
份股票期权,因在授予日后至股票期权登记期间有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
激励对象资格,实际完成首次授予登记股票期权 415.54 万份,实际首次授予 90
名激励对象,其中 219.76 万份已完成注销,剩余 195.78 万份目前尚在有效期内;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向 40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112.60 万份股票期权,因
在授予日后至股票期权登记期间有 1 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激励对象
资格,实际完成预留授予登记股票期权 102.60 万份,实际预留授予 39 名激励对
象,其中 6.00 万份已完成注销,剩余 96.60 万份目前尚在有效期内。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向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51.00 万份股票期权,其中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的本公
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股份的处置符合《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二条规定。具体回购程序如下: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截至 2021 年 9 月 24 日,公
司完成回购,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51.0992 万股,已回购股份
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 0.31%,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102.50 元/股,最低价
为 94.83 元/股,回购均价为 99.45 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截至 2023 年 3 月 27 日,公司完
成回购,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17.1012 万股,已回购股份占公
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 0.10%,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127.80 元/股, 最低价为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截至 2023 年 6 月 26 日,公
司回购股份期限届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32.3982 万股,已回
购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 0.20%,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110.55 元/股,
最低价为 81.46 元/股,回购均价为 93.95 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截至 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回
购股份期限届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169.5273 万股,已回购
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 1.03%,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64.43 元/股,最低
价为 36.13 元/股,回购均价为 48.93 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 的本公司
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股份的处置符合《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二条规定。具体回购程序如下: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截至 2021 年 9 月 24 日,公
司完成回购,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51.0992 万股,已回购股份
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 0.31%,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102.50 元/股,最低价
为 94.83 元/股,回购均价为 99.45 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截至 2023 年 3 月 27 日,公司完
成回购,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17.1012 万股,已回购股份占公
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 0.10%,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127.80 元/股, 最低价为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截至 2023 年 6 月 26 日,公
司回购股份期限届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32.3982 万股,已回
购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 0.20%,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110.55 元/股,
最低价为 81.46 元/股,回购均价为 93.95 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截至 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回
购股份期限届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169.5273 万股,已回购
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 1.03%,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64.43 元/股,最低
价为 36.13 元/股,回购均价为 48.93 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总计为 362.05 万份,约占 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股本总额 16,429.3629 万股的 2.2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
益。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及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数量为 317.19 万股,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704.74 万股,约占 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股本总额 16,429.3629 万股的 4.29%。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
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一)拟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为 352.05 万份,约占 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股本总额 16,429.3629 万股的 2.1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
益。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
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二)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00 万股,约占 2024 年
预留权益。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
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
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82 人,占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员工
总数 4,422 人的 1.85%,包括: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密尔克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
核期内与公司、公司分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拟
                                            占 2024 年 4 月 10 日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授出全部权益数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万份)       量的比例
 华毅       副总经理           10.00      2.76%         0.06%
 杨波       财务总监           10.00      2.76%         0.0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79 人)
         合计              352.05    97.24%        2.14%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
舍五入所致。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
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获授股票期权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
的股票期权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占 2024 年 4 月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出全部权益数量的   10 日公司股本总
                 股)            比例          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
      (1 人)
      合计         10.00         2.76%        0.06%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
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
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
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54.20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
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54.20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54.20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47.33
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7.10 元。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27.10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23.67 元。
   七、限售期或等待期、行权期或解除限售期安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第一类激励对象和第三类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权
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第二类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的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24 个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
行权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其需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
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行权其股票期权。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
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针对三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四个行权期   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三类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
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相关规
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自每期股票期权首个可行权日起 6 个月内,除高级管理人员外的第一
类激励对象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违反本条规
定的,应当将其转让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
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
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由
激励对象享有;若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对应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5%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
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相关规
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自每期限制性股票首个可解除限售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
当批次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将其转让所
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
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
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
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针对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激励对象分
别设置了不同的考核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第一类激励对象当年度
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6%。
  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7%。
  第四个行权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5%。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
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第二类激励对象当年度
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6%。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7%。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
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第三类激励对象当年度
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三类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6%。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
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为“优秀”或“良好”
         ,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
权;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则激
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
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密尔克卫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
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4 年-2027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
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6%。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7%。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5%。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为“优秀”或“良好”,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
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或“不合
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
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专业智能供应链综合服务商,提供以货运代理、仓储和运
输为核心的一站式综合物流服务,并基于综合物流服务向化工品分销服务延伸,
逐步形成的化工品及新能源行业物贸一体化服务;公司各板块服务环环相扣,互
相协同发展,满足线上、线下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客户多样化的需
求。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在主航道内深耕细作,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范
围内化工品一站式全供应链解决方案。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 的股份支
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
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公司针对三类激励对象进行了差异化的考核设置。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
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
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
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
实现。
  近年来,由于公司下游化工行业企业受全球经济和化工行业的景气程度下行
影响,从供应链传导压力至公司货运代理及仓储、运输业务量、化工产品销售等
方面影响,本激励计划结合公司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公司近年来盈利增
速和未来战略规划设定考核期业绩目标,进一步确保本激励计划考核设定的科学、
合理,提升本激励计划的落地性,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自驱性和奋斗热情。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并且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专业智能供应链综合服务商,提供以货运代理、仓储和运
输为核心的一站式综合物流服务,并基于综合物流服务向化工品分销服务延伸,
逐步形成的化工品及新能源行业物贸一体化服务;公司各板块服务环环相扣,互
相协同发展,满足线上、线下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客户多样化的需
求。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在主航道内深耕细作,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范
围内化工品一站式全供应链解决方案。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 的股份支
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
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
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
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
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近年来,由于公司下游化工行业企业受全球经济和化工行业的景气程度下行
影响,从供应链传导压力至公司货运代理及仓储、运输业务量、化工产品销售等
方面影响,本激励计划结合公司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公司近年来盈利增
速和未来战略规划设定考核期业绩目标,进一步确保本激励计划考核设定的科学、
合理,提升本激励计划的落地性,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自驱性和奋斗热情。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并且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
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授权日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股票
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
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
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二)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及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
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
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 权登记期
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
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 ×(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密尔克卫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 ×P1 ×(1+n)/(P1 +P2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不作调整。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 权登记期
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
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
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 ÷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密尔克卫股票缩为 n
股股票);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配股
  P=P0 ×(P1 +P2 ×n)/[P1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作调整。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 股票期权
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授予登记
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 ×(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密尔克卫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 ×P1 ×(1+n)/(P1 +P2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作调整。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授予登记
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
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 ÷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密尔克卫股票缩为 n
股股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 配股
  P=P0 ×(P1 +P2 ×n)/[P1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 限制性股
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
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
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意见。
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
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
就后起算)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注销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
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
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会、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
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授予日、缴款金额、《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
编号等内容。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
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
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
的交易信息等。
认,并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
员会、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
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过户回购股票或
定向发行股票。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
意见。
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
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
计划所确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及其它税费。
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有关规定,为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行权/解除限售事宜。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股
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
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
利、股息的分配。
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
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
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红由激励对象享有;若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对应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
处理。
及其它税费。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
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
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象的情形时,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由公司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 1 年
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本激励计划
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权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
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规
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
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
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
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方案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行权/授予
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就变
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
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
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
形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后决定
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
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
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
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本公司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任职的,其已获授的权益仍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
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降职或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股
票期权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由公司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薪酬委员会有权决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降职 或免职后
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
司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
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
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
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
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
回购注销。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
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
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
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或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
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权益
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或其已行权的股票
期权及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
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
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注销。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
量及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 限制性股
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 ×(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密尔克卫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 ×(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
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
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0 ÷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派息
  P=P0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配股
  P=(P0 +P1 ×n)/(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
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
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
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
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
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
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
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
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
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
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当期费
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
作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
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4 年 4 月 11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第二
类、第三类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 标的股价:54.78 元/股(2024 年 4 月 11 日收盘价);
  ② 有效期分别为:第二类激励对象认购期权的有效期为 2 年、3 年,第三
类激励对象认购期权的有效期为 1 年、2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③ 历史波动率:13.34%、14.28%、14.46%(分别采用上证指数对应期间的
年化波动率);
  ④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期股票期权首个可行权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行权的全部股票
期权(以下称为“限制性因素”),此条件为非可行权条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本次
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等于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的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
值和时间价值)剔除限制性因素所带来的折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股票
期权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4 年 4 月 11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股票期
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标的股价:54.78 元/股(2024 年 4 月 11 日收盘价);
  ②有效期: 1 年、2 年、3 年、4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认
沽期权的有效期为 0.5 年(限制性因素,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后另行锁定的期限);
  ③历史波动率:13.34%、14.28%、14.46%、15.26%(分别采用上证指数对应
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④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
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
作为股票期权定价模型。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需要承担股票期权行权但不能转让的
限制,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其中限制性因素所带来的折价价值,理论上等于买
入对应期限认沽期权的价值。
  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获授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
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股票期权的公
允价值。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4 年 4 月 11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高级管理
人员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
取如下:
  ①标的股价:54.78 元/股(2024 年 4 月 11 日收盘价);
  ②有效期分别为:每期首个可解除限售日后另行锁定的加权平均期;
  ③历史波动率:上证指数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④无风险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对应期间的存款基准利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352.05 万份,按照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
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
公允价值总额为 2,153.71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
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公司 2024 年 5 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
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 2024 年-2028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注:
   (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
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
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二)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
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
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
除限售比例将取得的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
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承诺,自每期限制性股票首个可
解除限售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
下称为“限制性因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
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确定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并以扣除限制性因素
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4 年 4 月 11 日
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
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 标的股价:54.78 元/股(2024 年 4 月 11 日收盘价);
  ② 有效期均为:0.5 年(限制性因素,即每期首个可解除限售日后另行锁定
的期限);
  ③ 历史波动率:13.34%(对应期限的上证指数的年化波动率);
  ④ 无风险利率:1.30%(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
款基准利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00 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
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257.98 万
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
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
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 2024 年 5 月授予,
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 解除限售
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 2024 年-2028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注:
   (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
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
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密尔克卫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密尔克卫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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