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 号),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公司”、“发行人”)由联席主承销商财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包销方式,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向
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7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1,70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695,500,943.39 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7 号”《验证报告》。福斯特本次发
行可转债(以下简称“福 20 转债”)已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福 20 转债”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7 号)核准,福斯特由主承销
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保荐机构”)采用包
销方式,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030 万张,每张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3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23,829,716.98 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648 号”
《验证报告》。福斯特本次发行可转债(以下简称“福 22 转债”)已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国泰君安证券为发行“福 22 转债”的保荐
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此外,截至 2022 年 12 月 22 日“福 22 转债”上市日,“福 20 转债”已全部
转股或被赎回(自 2021 年 7 月 29 日起,“福 20 转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但“福 20 转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福斯特对“福 20 转债”
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证券承接。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福斯特发行“福 20 转债”和“福 22 转债”的持续
督导期均已满,国泰君安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36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刘玉飞、王晓洁
联系电话 021-3867679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福斯特
证券代码 603806.SH
转债代码 福 20 转债(113611)、福 22 转债(113661)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4,165,011.00 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福斯特街 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福斯特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建华
董事会秘书 章樱
联系电话 0571-6107696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12 月 1 日 2022 年 11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12 月 22 日 2022 年 12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二)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三)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
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五)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六)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
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福 20 转债
持续督导期内,“福 20 转债”的剩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结项,概况如下:
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福 20 转债”的“嘉兴年产 2.5 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
目(其中 2 亿平方米)”已完成设计产能目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予以结项。
至此,“福 20 转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完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该
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为项目尾款。
(二)福 22 转债
持续督导期内,“福 22 转债”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变更,概况如下: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发生变更。涉及变更的原项目和变
更后项目概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变更前 变更后
项目实 拟以募集资 项目实 拟以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总投资额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总投资额
施地点 金投入金额 施地点 金投入金额
广东福斯
年产 2.1 亿平方
年产 4.2 亿平 1 特新材料 52,187.92 30,000.00
米感光干膜项目
项目 年产 2.5 亿平米 广东省
广东福斯 光伏胶膜项目 江门市
广东省 特光伏材
江门市 料有限公
司
电项目 电项目
年产 6.145 万 越南年产 2.5 亿 越南海 越南先进
美元
助剂项目 目 园区 公司
涉及变更的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120,500.00 涉及变更的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120,500.00
此外,2024 年 4 月 10 日,经福斯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概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实施 拟以募集资 原计划拟建成 延期后投产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总投资额
地点 金投入金额 时间 日期
年产 500 万平方 杭州福斯特
浙江省 2024 年 2025 年
杭州市 12 月 12 月
(材料)项目 限公司
年产 2.5 亿平方
浙江省 2024 年 2025 年
杭州市 6月 12 月
胶膜项目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
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
与保荐机构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相关文件,勤勉尽责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的及时审阅,认为公司已披露的
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保荐机构认
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福 20 转债”和“福 22 转债”部分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完毕,“福 22 转债”转股事项尚未完成。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
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事项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及 2022 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刘玉飞 王晓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