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代 码:002179 证 券 简 称:中航光电 公 告 代 码:2024-021号
中 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 重要提示
二 、 会议召开和出 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 场 会 议时间:2024 年 4 月 11 日(星期四)上午 9: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 互 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1 日 9:15-15:00。
( 2)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中 国(河南)自由 贸易试验区洛阳 片区浅井南路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郭泽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 1 ) 总 体出 席 情 况: 出 席 会议 的 股东 及 股 东代 表 共 计 457 人 , 代表 股 份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454 人,代表股份 317,776,8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9919%。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809,721,470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38.200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 450 人,代表股份 486,807,472
股 , 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966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
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本次会议,部分董事、监事因工作
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未能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 议案的审议和 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96,225,41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王秀芬、鲍卉芳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 2023 年度述职,独
立董事翟国富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王秀芬宣读 2023 年
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详细内容披露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的
巨 潮 资 讯网(www.cninfo.com.cn) 。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96,219,21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96,225,31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96,176,41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96,236,51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96,219,21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96,230,31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96,186,310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表决结果:在关联股东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 778,663,507 股、中
国空空导弹研究院所持 30,969,843 股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 485,984,806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129%;反对 910,68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187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6,866,10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34%;反对 910,6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866%;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 律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启辉、李垚林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 序 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会 之 法 律意见书。
中 航 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〇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