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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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
部控制程序和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
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
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烟台龙源
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
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
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
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独立董事中
至少包括一名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
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
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2)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4)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
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
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
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
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
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
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
致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
应尽快根据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审计委
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
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
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3)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4)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5)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6)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沟通;
  (7)组织推进公司法治合规建设,听取公司法治合规
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8)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
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
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
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
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形的,应当报告董事会,由
董事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
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所需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
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或每季度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
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
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或采用现
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
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五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三日
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
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2)会议期限;
  (3)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4)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
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
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
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
(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
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
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
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
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
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姓名;
  (2)被委托人姓名;
  (3)代理委托事项;
  (4)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
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
的说明;
  (5)授权委托的期限;
  (6)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
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
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
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
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
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
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
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
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
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
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书面签字。采取举手表决时,表决的
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
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
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
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
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
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
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会议
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
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委员在会议决议上
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
证券部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
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经
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
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
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
报。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致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取不当利益而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
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
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
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
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做出汇报,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
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
特别注明;
  (3)会议议程;
  (4)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6)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十年。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
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
论的议题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
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七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
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
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
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
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计入出席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
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
要求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该等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
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
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出席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
每季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
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1)公司定期报告;
  (2)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
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4)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5)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询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
料,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或每季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
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
服务人员等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
“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外部董事,是指由非本公司员工等外部人
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本
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
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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