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9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492.30 万股
? 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灿光电”)于 2024 年 4 月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15 人,可申请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92.30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介
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4,363.17 万股的 3.88%。其中,
首次授予 1,907.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 90.51%,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4,363.17 万股的 3.51%;预留 2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总量的 9.49%,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4,363.17 万股
的 0.37%。
预留授予价格:5.91 元/股。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 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 40%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
第三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
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
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3)2022 年 4 月 13 日至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
内,未收到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公示名单提出异议的情况,并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
披露了《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聚灿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4 月 29 日,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
董事会确定 2022 年 4 月 2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28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07.50 万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31 日,向 14 名激励对象
授予 20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
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9)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的议案》、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10)2023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
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11)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相应报告。
(1)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
(2)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31 日。
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如下: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予的权益 占授予权益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公告日公司股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会秘
理
其他核心骨干(281人) 1762.50 83.63% 3.242%
首次授予合计 1907.50 90.51% 3.5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如下:
占预留部分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予的权益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授予权益总 公告日公司股
数量(万股)
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骨干(14人) 200.00 100.00% 0.37%
预留授予合计 200.00 100.00% 0.3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历次变动情况
鉴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4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2 人考核得分对应个人层面归属系数为 0.8、1 人考核得分对应个人
层面归属系数为 0.5;需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3.44 万股。
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上述 33.44 万股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鉴于公司 2023 年 4 月 3 日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以公
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 0.4 元人民币(含税)。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进行调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6.09-0.04=6.05 元/股,预留授予价
格为:5.91-0.04=5.87 元/股。
鉴于公司 2024 年 2 月 20 日披露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以
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1,185,720.00 股后的 659,797,126.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60 元人民币(含税)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6.05-
(四)关于本次归属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除上述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变动内容外,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与公司已
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根据《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
安排和禁售期”中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 40%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
第三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满足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后,归属数量均为获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的 30%。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因此首次
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 2024 年 4 月 29 日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
(二)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
件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不适当人选;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
属条件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
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
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9-2021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0%时,当期限制性 合 伙 ) 出 具 的 容 诚 审 字
[2024]215Z0011 号《审计报告》 ,公
股票不予归属;
司 2023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属; 低目标增长率所对应的营业收入目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标值为 2,431,507,803.23 元,因此当
计算依据。
期最低目标增长率所对应的营业收入目标值。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
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
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所有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
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将于每个考核年度依据
年度绩效考核协议对激励对象进行考评和打分,公司依据
归属时的前一会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确认归属系
数。如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得分为X,则对应的可归属 激励对象2023年度绩效考核情况:
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部分的33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
个人绩效 1≤X 40≤X 50≤X 65≤X 余215名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资格,
X<1 80≤X
考核得分 <40 <50 <65 <80 2023年绩效考核结果均为:X≧80,
个人层面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归属系数
在公司当年业绩目标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
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
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中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
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
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相 关归属事
宜,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
归属日。
(三)部分或全部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3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资
格,以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0.10 万股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效。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归属的具体情况
性股票总数的 30%,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92.30 万股。
已获授限制性 本次可归属 可归属数量占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数量(万 已获授予股票
股) 股) 总量的百分比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其他核心骨干(210人) 1,546.00 463.80 30.00%
首次授予合计 1,641.00 492.30 30.00%
四、监事会意见
根据《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稿)》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40.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按作废处理。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首次授予部分 3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外,其余首
次授予部分 215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X≧80,可按个人层面归
属比例的 100%归属。上述 215 名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拟归属的 215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215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对应限
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为 492.30 万股。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的,本次董事会决
议日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本次归属对公司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满足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2 月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公司将在授予
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
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
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
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共计 492.30 万股,总股本将由 670,982,846 股增加至
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归属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股权分
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
予价格调整、本次作废、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
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九、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
出具日,聚灿光电及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所必须满
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
手续。
十、备查文件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