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6 证券简称:慧博云通 公告编号:2024-022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慧
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4
年4月10日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62名激励对象授予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无反馈记录。2024年3月19日,公司披露了《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慧
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确定以2024年4月10日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62
名激励对象授予1,226万股股票期权和3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
员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公司2024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所确定的16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
有1名激励对象在公司统一划定的内幕信息知情日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 励计划相
关公告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和其沟通确认,其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
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利益的
主观故意。基于审慎性原则,该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其在首次授予阶段获授的全
部权益。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激励计划》首次及预
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164名调整为162名,首次授予总数由1,620万股调整为1,586
万股,预留授予总数由180万股调整为214万股。其中,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人数由51名变更为49名,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授予数量由1,260万股变更为1,226
万股,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授予数量由140万股变更为174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计划》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意见
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
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它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4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
规定。
综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确定以2024年4月10日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62名激
励对象授予1,226万股股票期权和3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相关情况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1万股的3.96%;预留授予权益共计214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11.89%,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1万
股的0.53%。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22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68.11%,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1万股的3.06%,预留授予股票期权174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9.67%,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性股票4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2.22%,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40,001万股的0.10%。
格为19.31元/股。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
所有股票期权完成行权或注销和所有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
超过72个月。
(2)行权/归属期限和行权/归属安排
①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行权/归属条件后按约
定比例分次行权/归属,行权日/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归属期 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 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归属期 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限和行权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30%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30%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40%
按照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行权/归属条件约束,
且行权/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届时因行
权/归属条件未成就,则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将其注销/作废失效。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方可行权/归属: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情形之一的,该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该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 3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各年度业绩考核目
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行权/归属期 2024年 30% 20%
第二个行权/归属期 2025年 69% 44%
第三个行权/归属期 2026年 119.7% 72.8%
考核指标 完成度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M)
A≥Am 100%
扣非净利润较2023年的增
An≤A
长率(A)
A
注:上述“扣非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标计算
时应剔除对应考核期内因实施激励计划所摊销的股份支付相关费用的影响。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
性股票不得行权/归属,由公司注销/作废失效。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依据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实施。
个人绩效评价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可行权/归
属比例(N)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归属额度=个人当
年计划行权/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可行权/归属比例(M)×个人层面可行权/归属比例
(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归属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注销。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
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其个人所获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归属,除满足上述行权/归属条件外,还
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
至下一年度。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
属的,则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国籍 期权数量 划拟授予股 公告时股本总
(万股) 票期权总数 额的比例
的比例
董事长、董事、
余浩 中国 100.00 7.14% 0.25%
总经理
肖云涛 副总经理 中国 50.00 3.57% 0.12%
何召向 副总经理 中国 50.00 3.57% 0.12%
林建军 副总经理 中国 50.00 3.57% 0.12%
孙玉文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40.00 2.86% 0.10%
张燕鹏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40.00 2.86% 0.10%
刘彬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40.00 2.86% 0.10%
施炜 副总经理 中国 40.00 2.86% 0.10%
宁九云 董事会秘书 中国 30.00 2.14% 0.07%
刘芳 财务负责人 中国 30.00 2.14% 0.07%
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
(39人)
预留部分 174.00 12.43% 0.43%
合计 1,400.00 100.00% 3.5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注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实际控制人余浩先生。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注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
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的相关
信息;
注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拟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国籍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告时股本总
(万股) 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林建军 副总经理 中国 30.00 7.50% 0.07%
肖云涛 副总经理 中国 20.00 5.00% 0.05%
何召向 副总经理 中国 20.00 5.00% 0.05%
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
(115人)
预留部分 40.00 10.00% 0.10%
合计 400.00 100.00% 1.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注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
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的相关
信息;
注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实施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
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
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
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
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首次授予日具体参数选
取如下:
(1)标的股价:17.28元/股(首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首次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
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4.44%、23.27%、21.68%(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近12个月、24
个月、36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
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46%(采用公司近12月的股息率)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权益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比例摊销。由本激
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权成本摊销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股票期 期权成本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权份额(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
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第二类限 第二类限制性股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制性份额(万股) 票成本(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
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公司股票期权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
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
业绩和内在价值。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
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成本摊销测算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
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
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此次激励计划筹得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七、参与激励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激励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无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
八、专门委员会意见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
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
同意公司以2024年4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授予1,226万股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9.31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18名激励对象授予360万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9.66元/股。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
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予日)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