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
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业
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
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公司制订了《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为保证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推进
及有序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广东乐心医疗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
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本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本激
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
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键
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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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业务人员。不包括乐心医疗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
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指导、组织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并向薪酬委员会汇报;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
可靠性负责;
(三)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能否行权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
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4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
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要求
第一个行权期 2024 年净利润达到人民币 5,000 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5 年净利润达到人民币 8,000 万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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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
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
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分
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待改进 不合格
行权系数 90%-100% 70%-89% 50%-69%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
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
核。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以
及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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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二)考核记录归档
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薪酬委员会负责制订及修订,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激励计划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激励计划执行。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
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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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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