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9 证券简称:大连热电 公告编号:临 2024-022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连热电”)第十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 2024 年
事 5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宋宇宾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因本次交易相关财务数据有效期已经届满,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
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
组的监管要求》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及《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基于加期的审计报告、备考审计报告对前期编制的重
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修订,编制《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
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计报告的议
案》
因本次交易相关财务数据有效期已经届满,同意公司已聘请的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加期审计出具编号为致同审字(2024)
第 210A008263 号的《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拟置出资产审计报告》;同意中汇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加期审计出具编号为中
汇会审[2024]3340 号号的《康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和编号为中汇会
审[2024]3350 号的《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经审慎分析及判断,公司监事会认为: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恒力石化,
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因此,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康辉新材 100%的股权。康辉新材的资产
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指标超过公司对应指标的 100%,且本次交易将导致
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因此,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
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相关板块定位,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具体条件;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分析及判断,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康辉新材为有限责
任公司,不适用《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康辉新材成立以来持续经营时间均已达到 3 年以上,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康辉新材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康辉新材的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
告的可靠性,并由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
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
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近三年内,康辉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主营业务均
为功能性膜材料、高性能工程塑料及生物可降解材料等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
及销售,未发生变更;最近三年内,康辉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
化。恒力石化、恒力化纤持有康辉新材 100%股权,该等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
权属纠纷,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康辉新材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
债风险,重大担保(不含对康辉新材及子公司的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所处行业和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最近三
年内,康辉新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康辉新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主板的板块定位。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发行股份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填
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为维
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事项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
了具体的保障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相关承诺。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
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经审慎判断,监事会就本次交易事宜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
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
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法、有效。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监事会以及全体监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现阶段履行的法定程序
完整、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
文件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