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轮渡: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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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向董事
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
董事担任的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
工作组,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工作组的主要职责为搜集候选
人任职资格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初评,为提名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意
见,筹备委员会会议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
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
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工作组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工作组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员人选;
  (三)工作组应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工作组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
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并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
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
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委员应当
回避。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应当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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