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流股份: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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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根据《铁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铁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铁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我
们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了审核。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
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
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
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并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相关议案
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易明燕、朱颖华、胡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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