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源新材: 众源新材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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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经营效率、经济效益的提高,确保内部控
制持续有效实施,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
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部是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
支持和保障审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
力。
     第七条 审计部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部管理的适当性和有
效性负主要责任,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公司审计部可临时性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
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
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严格遵守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
护,任何组织、部门或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和打击报复。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
术文档;
  (二)根据需要参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
参与协助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
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
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应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经批准可暂予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意见或
建议;
  (九)对外部中介机构开展内部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成果的
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予以
保证。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
划,根据审计工作规划和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经审计
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
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的审计通
知书,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时所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就地审计、报送审计、
网上及时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
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
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
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
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一条 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
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
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
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就审计报告向
审计部出具书面意见;如逾期未作回复,将视作无意见,由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
中注明。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审计部查明后维持原报告或作必要的修
改。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不服,可以向审计部
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执行。审计部应当另行派人对申请复议事项
认真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须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审计报告
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审计人员应通过定期回访方式,检查被审
计单位整改情况,并编写后续审计报告,总结审计效果。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
度,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恰当地记录相关的信息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结
果。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包括审计决
定、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据、被审计单
位提供和通过各种形式获得的数据资料等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
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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