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安徽众源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专
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发展战略相关材料,负责筹备战略委员会
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
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应在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